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节录)
颁布日期 (1951年5月16日)
一、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习惯,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定、公布通行。
二、关于地名:县(市)及其以下的地名(包括区、乡、街、巷、胡同),如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意思,由县(市)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改用适当的名称,报请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以上地名,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提出更改名称,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
三、关于碑褐、匠联:凡各地存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之碑褐、匠联,应予撤除或撤换。为供研究历史、文化的参考,对此种碑褐、匠联在撤除后一般不要销毁,而加以封存,由省、市人民政府文教部门统一管理,重要者并须汇报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如其中有在历史、文物研究上确具价值而不便迁动者,在取得少数民族同意后,得予保留不撤,推须附加适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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