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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www.china-zzmz.com  出处:【郑州民族网】  编辑:【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1-11-7 10:42:10 】


    为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实现全市普及火化的目标,依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我市五县五区均属火葬区。自2004年9月1日起,全市除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凡亡故人员必须火化。开封县的火化任务暂由开封市殡仪馆承担。  由当地县(区)、乡(镇)政府  

    二、违反《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将遗体土葬的,由当地县(区)、乡(镇)政府责令限期起尸火化;拒不执行的,由殡葬管理机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与丧葬有关的一切费用,违者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提倡骨灰处理多样化。农村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塔、墙)等殡葬服务设施。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违者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摆放花圈、社火、搭设灵棚、吹唢呐;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等封建迷信用品。违反规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者,由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严禁制造、销售冥币、社火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棺木,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各级医疗机构不准将应火化的遗体擅自允许丧户运走土葬。需要外运的遗体,必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殡葬管理机构的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土地、城管、环保、文化、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积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殡葬管理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葬改革工作深入人心。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弘扬科学文明的丧葬新风。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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