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职业培训、急难救助、法律援助、流动人口管理等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公示公告
  • 站内检索
  • 便民服务
  • 在线调查
你认为哪个栏目最吸引你
  •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援助 > 民族法律法规 > 正文 民族法律法规
    婚姻自由的特征
    www.china-zzmz.com  出处:【郑州民族网】  编辑:【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1-11-7 10:39:14 】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Copyright © 2011 www.china-zzm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郑州民族网 版权所有

    邮箱:chinazzmz@163.com 业务咨询电话:0371-68291119 /1133/1155

    技术支持:郑州浩方网络   豫ICP备05007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