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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www.china-zzmz.com  出处:【郑州民族网】  编辑:【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1-11-7 10:13:21 】
     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最近,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每个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工作有变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障的转接手续。

    (二)自愿原则。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先行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城乡低保和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保障办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由本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长期脱离家庭独自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一户核算。因突发灾害造成临时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单位自身的经济状况,可参加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教职人员个人选择在其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及本人的经济状况及意愿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在农村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缴纳参保费用满15年、年满60周岁。年龄超过60周岁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一次性补交15年参保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问题。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各级政府可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支持。

    同一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任职有交叉的,根据属地原则,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

    天主教教职人员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由单位承担的参保费用由教区统一解决。         

    四、广泛宣传

        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动员工作,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努力为宗教界办好这件实事、好事。

    五、组织实施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为单位,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统一造册,分别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提倡在宗教团体内部开展互帮互助活动,经济条件较好的宗教活动场所帮助经济条件较差、缴纳相关参保费用确有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

    六、加强领导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根据国家五部局文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本意见。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对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共同抓好落实,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各市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省宗教事务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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